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0835号
原告:江海平,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英山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金,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江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走新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包装大厦B座801-807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升乙源颐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87号大武汉家居广场H栋29层13号。
法定代表人:**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江海平、***诉被告湖北江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中升乙源颐养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江海平、***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对被告湖北江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中升乙源颐养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海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海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海平、***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