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辽建设有限公司

慈溪市强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中辽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8069号 原告:慈溪市强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北二环西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AG9LQ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16号6幢南4层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31128496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强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辽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强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7元,减半收取2248.50元,由原告慈溪市强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