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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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2民初10493号
原告:绍兴市东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越东路328号物流配送中心二A1区112、116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16号6幢南4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原告绍兴市东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东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4438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