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4458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禾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禾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