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禾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禾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4458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禾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禾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