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民终78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创享梦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禾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1076号031幢B04室。
法定代表人:郑建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创享梦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禾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83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享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创享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禾唐公司为创享公司就中欧校友***创园(A区)实施办公室装饰装修工程及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装修完工后在实际使用中创享公司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装饰装修材料以次充好问题,双方就保修问题协商无果。一审法院存在如下认定事实错误:禾唐公司自认其变动双方约定的装修材料,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未作认定;创享公司保修后,禾唐公司实际未进行修复,一审法院未作认定;禾唐公司的水泥搅拌车遭到有关部门驱赶无法停靠至系争工程地点,造成工程延误,一审法院认定系创享公司的责任,认定事实错误。据此,创享公司要求禾唐公司返还装修工程款差价并承担违约***有据,请求二审法院支持的上诉请求。
禾唐公司辩称:不同意创享公司的上诉请求。水泥搅拌车进入创享公司物业园区后被保安驱赶出去,系因创享公司没有和物业公司协商好,因此禾唐公司无法将水泥按时运送到系争工程地点,故造成工期延误。《中欧校友科创园装修工程结算协议书》(以下简称《结算协议书》)中明确系争工程已经结算、竣工。创享公司的后续使用问题可以报维修,但其并未申请维修。工程不存在装修差价。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创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禾唐公司返还装修工程差价205,700元;2.禾唐公司承担违约金64,6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创享公司与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为关联企业。
2017年1月8日,创享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禾唐公司(乙方、施工单位)签订《中欧校友***创园装修工程合同(A区)》,约定工程名称为中欧校友***创园(A区),工程内容为办公空间装饰装修工程及改造工程,工程面积约2,245.38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和包安全文明施工等。合同工期包括:第一阶段,进行图纸交底,办理相关施工证件等,周期2个自然日,备注合同签署后;第二阶段,施工准备,安全措施,周期2个自然日,备注进场放线、拆除、平整,安全措施等;第三阶段,隔墙、水、强电管线隐蔽工程(弱电需同步),周期16个自然日,备注施工过程,通过验收;第四阶段,木工完成、油漆工进场,周期20个自然日,备注工程完成75%;第五阶段,定制成品安装、地面、灯具等安装工程,周期17个自然日,备注接近完工;第六阶段,调测试,保洁验收,周期3个工作日,备注验收合格后,100天内支付尾款。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个自然日,全力按照55天工期进度安排交付使用。以上自然日包含工作日和休息日在内,包括春节。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和发包人书面同意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完工。承包人承诺:若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程主体工期如超过60天后每延误一天应按工程结算造成的千分之二予以罚款,后期因工程预留问题造成如安装维修,补漆,测试等不计入工程周期。因工期延误产生的误工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发包人原因或受现场限制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工期相应后延。开工日期2017年1月10日(以实际物业公司进场证为准),竣工日期2017年3月10日。费用及支付方法:本工程施工造价(***增值税发票)总造价1,180,000元,工程如有增减项,以施工中双方签定的核准单为准。在甲方没有重大调整和修改意见情况下,本工程总价为最终闭口总价格,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追加费用,已约定未包含的子项除外。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工程概算书》之外的工程增项时,需提前向乙方提出要求,双方可按照增项内容处理,乙方需无条件进行配合,并按照合同已确定单价进行计算价格,双方签订增项内容及价格清单后由乙方执行。工程款支付进度: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款45%,即531,000元;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付款15%,即177,000元;木工结束,油漆工进场后,付款10%,即118,000元;验收合格交付后100天内,付款30%,即354,000元。材料供应:施工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提前三天通知发包人验收,主辅料选用原则以预算表约定标准和品牌。未经发包人验收及不符合工程主材料报价单要求的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质量标准和工地管理要求:整体一次验收合格。施工中承包人和发包人应根据施工的节点定期不定期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和验收手续,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在两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发包人有权拒收,承包人承担返还及延期交付的责任。
同日,XX公司(甲方)与禾唐公司(乙方)签订《中欧校友***创园装修工程合同(B区)》,约定工程名称为中欧校友***创园(B区),工程面积约2,000平方米,施工造价1,000,000元,其余内容与《中欧校友***创园装修工程合同(A区)》基本一致。
根据禾唐公司制作的《中欧校友***创园装饰工程预算书》,工程费合计2,184,275元,其中序号53项施工项目内容为地面陶粒混凝土抬高,6-8公分厚,内置钢丝网,用陶粒代替石子减轻重量,合价196,200元;序号105-107项施工项目内容为照明插座强电管线2.5平方、4平方、10平方铺设,起帆阻燃电线、热镀锌金属管(直径20mm、25mm、32mm),合价160,500元;序号117-121项为三雄灯具,合价81,300元。
此后,XX公司(甲方)、禾唐公司(乙方)、创享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XX公司委托创享公司代付346,000元工程款,余下工程款654,000元仍由XX公司支付,发票仍按1,000,000元开给XX公司。
2017年1月20日,创享公司向禾唐公司发送《项目逾期告知函》,表示“在工程施工进度表中原定2017年1月19日实施地面找平,直至2017年1月20日尚未实施。经过项目部领导研究,存在施工进度延缓风险。”
2017年2月7日,创享公司再次向禾唐公司发送《项目逾期第二次告知函》,表示“在工程施工进度表中原定2017年1月19日实施地面找平,改为2017年2月6日至2月9日实施,经过项目部领导研究,存在施工进度延缓风险。特告知施工单位:1、调整施工计划、加快施工进度;2、确保在合同完工期内实施完成;3、如果再次违反施工计划,延误施工进度。我司有权追究贵司造成施工延误的责任并索赔。”
2017年2月10日,禾唐公司向创享公司发送《工程进度告知函》,表示“1、我司承接的贵司***创园项目整体装修,在合同过程中有义务积极配合贵司(甲方)及物业相关工作,主动全力衔接各项公关工作。但因商品水泥车物业不允许进入园区内操作,只能停靠外围马路,又遭到相关交管部门驱赶,无法停靠。此项沟通和协调工作我司无力,也不在我司工作范围之内,我司多次口头和书面文件向贵司汇报沟通此事,但因多种原因无果。2、由于以上原因导致我司原本计划1月22日浇筑地坪工作不能实现,并产生一定的工作准备资源浪费。由于计划春节前完成浇筑计划失败至少影响工期5天以上。3、2月9日由于水泥车再次遭相关部门驱赶,贵司未能做充分协调,无法完成地坪浇筑,只能改为人工搅拌,再次影响工期至少2天,并造成3车混凝土浪费。4、基于上述原因,已经严重影响我司第一版工程计划,由于工期非常紧迫,我司将尽努力挽回工期,尽量最大能力把工期往前赶。”
2018年1月16日,创享公司、XX公司(甲方)与禾唐公司(乙方)签订《中欧校友科创园装修工程结算协议书》(以下简称《结算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承建的位于XX大厦2楼‘中欧校友***创园’装修项目已2017年4月5日验收并交付甲方使用,并已通过消防验收。现针对该项目的结算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执行:1、经甲乙双方共同核算并协商,该装修工程最终结算总价为2,350,000元整,由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2,180,000元及后续增项170,000元两部分价格组成;甲方已付工程款总计1,836,000元,待付金额为544,000元。2、支付方式:2.1、2018年2月5日前由创享公司支付170,000元;XX公司支付80,000元。2.2、2018年3月30日前由XX公司支付剩余264,000元。3、乙方在2018年2月5日前按照合同发票要求提供280,000元发票给甲方,并在甲方支付完款项后补充其余金额的发票数量。4、乙方继续遵守原有工程合同,在服务年限内对工程进行维修和质保。5、甲方如未按本协议约定日期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未付金额部分支付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并有权追诉其他损失。6、乙方并应在2018年3月20日之前对工程出现的问题进行维修。如乙方未做出维修,甲方可以请第三方施工队进行维修,费用应在尾款中扣除。”
创享公司、XX公司的付款情况如下:2017年1月10日,创享公司支付禾唐公司531,000元;2017年1月24日,创享公司支付禾唐公司177,000元;2017年2月24日,创享公司支付禾唐公司200,000元;2017年3月7日,创享公司支付禾唐公司200,000元;2017年3月24日,创享公司支付禾唐公司100,000元;2017年4月26日,创享公司支付禾唐公司100,000元;2017年5月27日,创享公司支付禾唐公司100,000元;2017年7月19日,创享公司支付禾唐公司118,000元;2017年9月29日,XX公司支付禾唐公司210,000元;2018年1月12日,XX公司支付禾唐公司100,000元;2018年2月6日,XX公司支付禾唐公司100,000元;2018年2月11日,XX公司支付禾唐公司100,000元;2018年2月13日,XX公司支付禾唐公司50,000元。
2018年1月12日、2018年1月15日、2018年1月16日、2018年1月30日、2018年2月6日、2018年2月8日、2018年2月26日、2018年5月4日、2018年6月8日、2018年6月19日,创享公司向禾唐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要求禾唐公司对房屋内的装修问题进行维修。期间,2018年3-4月,创享公司与禾唐公司工作人员就保修事宜保持微信沟通,其中2018年3月23日12:29分,禾唐公司发送微信“我们工人在现场,是你们前台安排今天过去维修的,你不让他修,所以他比较郁闷”,创享公司工作人员回复“上午来,下午修(下午指下班后)”。当日12:40分,禾唐公司发送微信“我要带着这些各个工种的负责人去的,统一给他们安排,关键需要现场确认修改事项”,创享公司工作人员回复“那下周吧”、“感谢您服务的周到,这**的不太方便,**解”、“可以工作日一起来谈,谈好之后确认哪些要修,在周末或者工作日下班后都可以陆续修起来”。
另查,创享公司、禾唐公司签订的《中欧校友***创园装修工程合同(A区)》及XX公司与禾唐公司签订的《中欧校友***创园装修工程合同(B区)》合计总价为2,180,000元,根据面积进行拆分,A区工程1,180,000元,B区工程100万元。《结算协议书》约定的总价2,350,000元包括A区工程1,180,000元和B区工程1,170,000元。创享公司支付的1,526,000元中,1,180,000元为本案工程款,346,000元为代XX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018年2月6日、2018年2月11日、2018年2月13日XX公司支付的250,000元即为《结算协议书》约定的“2018年2月5日前由创享公司支付170,000元;XX公司支付80,000元。”
因XX公司与禾唐公司履行《中欧校友***创园装修工程合同(B区)》产生纠纷,XX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2018)沪0115民初83243号诉讼,禾唐公司提起反诉。
一审中,创享公司表示,经第三方查看,禾唐公司实际施工工程量与其所报预算不符,减少的工程量由第三方根据现场情况估算,两份合同总价款2,180,000元,应扣减工程量389,000元。禾唐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总价应扣减389,000元,起诉时根据两个合同的面积比例进行拆分,后根据两个合同的金额比例进行拆分,故调整诉讼请求为:1.禾唐公司返还装修工程差价200,600元;2.禾唐公司承担违约金66,100元。
为证明禾唐公司怠于履行维修义务,创享公司自行维修以及委托他人维修并已付款的主张,创享公司提供现场照片、维修单据。另,创享公司提供《装饰工程决算表》(235万),证明禾唐公司实际施工过程中有多处与决算表不一致,总计工程量差额389,000元。
禾唐公司认为已经积极采取维修措施,不认可照片即为现场情况,也不认可发生维修费用;对《装饰工程决算表》(235万)不认可,认为系创享公司自行制作。
一审庭审之后,创享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补充说明,表示系争工程存在如下问题:1.工程质量差,现场多处地坪漆面起壳,多处出现塌陷,对现场产生安全隐患,塌陷处结构内并没有陶粒混凝土和钢丝网,只有松散的黄沙,严重不符合约定施工标准。2.偷换材料,预算报价中双方约定线管为镀锌金属穿线管,实际安装为PVC塑料穿线管。3.偷工减料,因多次报维修禾唐公司不予理睬,创享公司对工程情况进行核实检验,发现多处实际发生量与结算量严重不符。因此,创享公司提出:1.申请第三方质量鉴定;2.主张因实际发生量与结算量不同申请重新进行结算;3.主张因材料标准与报价结算不符要求禾唐公司根据实际材料价格进行重新结算并对创享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公示其偷换材料的不道德行为。4.因工程质量差严重与约定不符并从未就质量问题进行保修,对创享公司产生严重经济和使用影响,主张按双方结算协议书约定创享公司有权且已选择第三方维修,费用在尾款中扣除,并要求禾唐公司就工程质量对创享公司造成的影响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创享公司与禾唐公司签订的《中欧校友***创园装修工程合同(A区)》系缔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创享公司、禾唐公司签署的《结算协议书》可否作为结算依据。首先,《结算协议书》系创享公司、禾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其次,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创享公司申请重新审价,并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难以准许。再次,创享公司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减少工程价款,但创享公司、禾唐公司签署的《结算协议书》中明确,双方已经就系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创享公司已实际使用,在案证据显示签署《结算协议书》前创享公司还多次向禾唐公司报修,双方进行了相应沟通,创享公司现再以质量问题否认《结算协议书》约定的结算价款,依据不足,一审法院难以采纳。对创享公司要求质量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亦不予准许。
另外,创享公司主张实际工程内容与预算书(2,180,000元)、决算书(2,350,000元)不符。禾唐公司认可预算书由其制作,但变更工程内容系双方协商一致。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创享公司参与了施工过程,但从未就施工内容提出异议,在决算时也予以确认,故禾唐公司的解释应属合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同时,决算书(2,350,000元)上并无禾唐公司签章,禾唐公司否认该决算书(2,350,000元)的真实性,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确认《结算协议书》应作为创享公司、禾唐公司的结算依据,创享公司要求禾唐公司返还装修差额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禾唐公司通过《工程进度告知函》,已告知创享公司水泥车进入现场存在困难,影响工期,该情况应属双方合同约定的“受现场限制等原因”,而事实上创享公司此后也未就该问题再予追究,在签署《结算协议书》时亦未提及该事项,结合存在后续工程增项因素,可以推定创享公司、禾唐公司彼时已就工期一事处理完毕,现创享公司再行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显然有违诚信。故对创享公司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亦难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海创享梦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54.50元,减半收取2,677.25元,由上海创享梦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创享公司与禾唐公司签订的系争工程相关的《结算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一审法院将其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认同。现创享公司认为系争工程存在工程差价、逾期完工等情形,禾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却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推翻该结算协议中双方所约定的内容,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本院亦同。故禾唐公司依据结算协议书,要求创享公司支付系争工程的尾款,符合双方约定。关于工程维修问题,该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创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54元,由上诉人上海创享梦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兴
审判员 ***
审判员 许 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丽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