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4990号
原告: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3299弄15号3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品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品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 腾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