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品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万品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海门裕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84民初7556号 原告:万品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51459955R,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海门裕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XFPQB43,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临江镇洞庭湖路100号A1楼。 法定代表人:宋燚。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董事),男,1974年9月17日生,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86年1月16日生,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原告万品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品公司)与被告海门裕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海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被告裕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参加庭审,但其公司员工到庭谈话。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裕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于2020年8月13日签订的海门临江滨江壹号院项目室内设计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人民币339568元(设计费总额449040元×95%-预付款87020元)。3、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8104.13元(暂计至2021年10月27日,实际按同期LPR标准,分别以8702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6日计算到2021年2月1日,以261060为基数从2021年3月3日计算到款***之日,以7850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计算到款***之日止。4、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470.66元。5、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被告确定原告中标海门临江室内设计工作,双方于2020年8月13日签订室内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海门临江滨江壹号院项目售楼处和样板房提供精装修设计服务,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预付款10%,概念、方案设计完成后付款30%,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付款30%,施工结算完成后付清余款。原告按约履行了有关合同义务,且被告已施工50%,经催要,被告至今只支付了10%的预付款。因被告尚未完成全部施工,施工需要原告配合,原告同意合同总价中扣除5%,被告另应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裕海置业辩称,同意解除合同。原告目前完成了施工图设计阶段,实际施工仅进行了诸如土建框架一的小部分,施工远未完成。故仅同意支付设计费总额的70%,但应扣除预付款87020元,同意返还保证金2万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0年8月13日签订海门临江滨江壹号院项目室内设计合同,裕海公司(甲方)委托万品公司(乙方)为海门临江滨江壹号院室内设计项目售楼处及样板房提供精装修设计服务。 合同第四条约定设计内容为:项目售楼处及户型精装修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约定:本合同的室内装修设计分为以下阶段(摘录部分内容):1、室内装修概念方案设计阶段,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概念**及设计理念说明、客户定位分析、空间功能需求定位、原始建筑条件分析及利用、流线组织及空间分析、原始平面优化分析、优化后的总平面、优化后平面功能流线分析说明、重点空间立面和剖面分析、体现设计方向的示意图片、空间色彩与主材意向、软装家具及**、配饰意向、装修成本估算。2、室内装修方案设计阶段,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说明、细化平面图、细化后的天花布置图、细化后的地面铺装图、主要立面图、主要空间大剖面分析、重点空间表达及文字说明、主要照明及灯具效果、声学规划、建筑防火、软装家具、**、配饰初步选型、装修成本估算。3、室内装修扩初设计阶段,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说明、平面系统图及其分析、说明、空间立面图、空间主要剖面图、重要节点样式图、门窗样式及尺寸图、完整的方案效果图、材料样板展示、软装设计元素在主要空间内的的平面定位、硬装、软装主体设计基调搭配关系分析及主要设计元素样式。4、室内装修施工图设计阶段,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说明,材料表,做法表,平面图,立面图,详图,墙地砖排版图,满足施工要求的各部位平、立、剖,饰面材料,活动家具、装饰灯具、门等详细图表及说明,《装修成本预算表》。5、施工配合服务阶段:配合发包方完成招标答疑、技术交底;配合甲方完成室内装修材料部品的选型定样;施工现场服务;完成后配合甲方做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约定设计费单价均一次性包死,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设计费、配合费、设计调整修改费、咨询费、与甲方委托第三方配合服务费、通讯费(含长途)、印刷/复印费、设计成果的制作费用、本合同项下乙方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工作劳务费以及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等乙方所需的全部费用,上述设计费单价均固定不变,且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须再支付乙方或第三方其他任何费用。其中销售中心、洋房样板间均按每平方米600元计算单价。 第十七条约定合同设计费支付方式:1、预付款:合同总价的10%,2、完成室内装修概念、方案设计阶段:支付合同总价的30%,3、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支付合同总价的30%,4、完全施工配合服务阶段,支付至100%。以上的设计费用支付方式与设计进度相配合,如果设计分批分期进行,则甲方有权将费用的支付方式调整为根据分期分批的情况进行支付。每次付款前,乙方须送达开具与支付数额相一致的合法税务发票给财务部门确认,甲方自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发票后,并发票开票日期满30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且乙方开具发票的日期至最终送达甲方之日不得超出25日,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无权因此延期或停止设计工作及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约定,因甲方原因逾期付款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未付款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金。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及任何款项、费用及利息等。 第五十七条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终止本合同,以双方签订的书面文件进行确认及清理。 第五十八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甲方并有权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在此种情形下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双方按照乙方实际完成的经甲方确认为有效的工作量及本合同约定设计费单价标准据实结算设计费。除此之外,甲方无须向乙方承担其他任何赔偿、补偿及任何款项、费用等责任。 另查明,原告分别于2020年8月26开具增值税票据87020元,2021年3月3日开具了三张增值税票据合计261060元。2021年8月6日双方确认设计成果为:已完成销售中心、90户型、107户型的概念、方案、设计施工图纸。2021年8月30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律师函一份,主要内容:要求接函后三日内向委托人支付概念设计、方案设计阶段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进度设计服务费合计人民币369660元,鉴于项目已停建,要求就全部设计费用进行结算并付清剩余款项。 双方庭审中认可,原告万品公司已支付被告裕海公司保证金2万元,被告裕海公司已支付原告万品公司预付款87020元,原告万品公司已完成销售中心580.29平方米、洋房样板间(90户型76.85平方米、107户型91.26平方米)的施工图设计。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中标确认书、室内设计合同、设计成果确认单、票据、律师函、邮寄信息、施工照片及双方当事人的**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原告已完成了施工图纸设计成果,被告经催要后,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之日即2021年12月17日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合同解除后,被告裕海公司应退还原告万品公司保证金2万元。该合同完全履行后的设计费总额应为(580.29平方米+76.85平方米+91.26平方米)×600=449040元。合同虽然约定分四期付款,但这仅是付款期限的约定,而不是对原告阶段性工作成果价值的确认。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设计费单价一次性包死,并未明确原告各阶段工作成果的价格。而且原告的主要工作是交付智力成果:完成概念方案设计、装修方案设计、制作施工图。之后原告根据施工图配合被告施工及其他辅助性工作,基本不再包含智力创作,该部分工作量被告主张占合同总价的30%,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裕海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按设计费总额的90%赔偿原告万品公司404136元(449040元×90%)。综合被告裕海公司已预付款87020元、尚应退还的保证金2万元,被告裕海公司应支付原告万品公司337116元。原告万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1.1.1)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于2020年8月13日签订的海门临江滨江壹号院项目室内设计合同于2021年12月17日解除。 二、被告海门裕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品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337116元。 三、驳回原告万品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申请保全费2580元,合计9430元,由原告承担630元,被告海门裕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8800元。限被告海门裕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原告万品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预交且应退还的8800元,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赵 媛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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