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21民初506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受理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