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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21民初506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受理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