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03民初378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8317246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鉴定为由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67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