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3民初11650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钦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83172468N。
法定代表人:于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商丘百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华夏路与**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55MAD6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钦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丘百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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