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钦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3民初11650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钦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83172468N。 法定代表人:于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商丘百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华夏路与**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55MAD6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钦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丘百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