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624民初2645号
原告:楚某,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被告:朱某,住宁陵县。
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楚某与被告朱某、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楚某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楚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郑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