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晟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晟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小锤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03民初11689号
原告:安徽晟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与祁门路交口金汇商务中心办公F座办12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0947113Q。
法定代表人:刘明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彤,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京仕,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小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9号富荣大厦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PPBD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3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董文杰,男,199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安徽晟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发公司)与被告安徽小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锤公司)、**、董文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晟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小锤公司、**、董文杰经本院依法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晟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32200元;2、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暂计268.47元(以332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10日暂计算至2019年9月25日,此后的利息按照以上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被告**、董文杰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请在被告小锤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小锤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19日、2018年8月13日、2018年9月17日签订了《国有高级工程师申报协议》、《国有高级工程师申报协议》、《国有中级工程师申报协议》,约定原告委托小锤公司办理国有高级工程师(手续收费38000元/人)、国有中级工程师(手续收费24000元/人),如申报不成功,按600元/人收取资料费,其余全部退回。上述合同生效后,原告按时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仅完成2人次的国有中级工程师的申报手续,其余2人次的国有高级工程师和1人次的国有中级工程师的申报手续未予完成。原告根据上述约定,遂要求被告返还未申报成功人员的费用共计32200元,但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小锤公司、**未参加庭审诉讼活动,本院在庭审后向其核实了情况,其辩称:原告委托小锤公司办理高级工程师和中级工程师属实,高级工程师手续费38000元/人,中级工程师8000元/人,若申报不成功,则每人收取资料费600元,因原告提供的申报手续,只有2名中级工程师的材料符合条件,故只申报成功2名中级工程师,另外1名中级工程师材料和2名高级工程师材料不符合条件,故未能申报成功。原告总共只向我方支付50000元的费用,由于我公司的员工在与原告洽谈此业务时违背我公司起初的意图,将费用收取的标准擅自更改,造成我公司其他股东有意见,所以我公司现只愿意返还16100元。
原告晟发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包括:
证据1、晟发公司的营业执照、小锤公司的企业信息查询单,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
证据2、《国有高级工程师申报协议》、《国有高级工程师申报协议》、《国有中级工程师申报协议》、《徽商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原告与小锤公司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且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
证据3、《付款申请书》、《律师函》、律师函快递回执单,证明被告确认至2019年7月12日尚欠原告32200元,原告数次向小锤公司催要钱款,小锤公司承诺于2019年8月10日前还款。
被告董文杰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辩论权利。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通过在庭审后向小锤公司、**进行核实,对上述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
现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9日,小锤公司与晟发公司签订第一份《国有高级工程师申报协议》,约定由小锤公司为晟发公司委托办理2018年国有高级工程师申报手续,费用38000元/人,如申报不成功,收取资料费600元/人,其余全部退回,实际上报人数为1人次,合计38000元。晟发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19000元。次日,晟发公司按约向小锤公司账户转账19000元,并附言:国有高级工程师申请协议预付款。
2018年8月13日,小锤公司与晟发公司签订了第二份《国有高级工程师申报协议》,约定的委托事由和付款方式同上。次日,晟发公司按约向小锤公司名下账户转账19000元,并附言:高级工程师申报协议首付款;
2018年9月17日,小锤公司与晟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国有中级工程师申报协议》,约定由小锤公司为晟发公司委托办理2018年国有中级工程师申报手续,费用8000元/人,如申报不成功,收取资料费600元/人,其余全部退回,实际上报人数为3人次,合计24000元,晟发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12000元至小锤公司指定账户。次日,晟发公司按约向小锤公司账户转账12000元,并附言:中级工程师申报协议首付款。
上述合同签订之后,晟发公司向小锤公司支付费用合计50000元,并报送了3名中级工程师申报资料和2名高级工程师申报资料。小锤公司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为晟发公司申报成功2名中级工程师,另外2名高级工程师和1名中级工程师未申报成功。即小锤公司应收取晟发公司费用17800元,应退回晟发公司32200元。2019年7月12日,小锤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晟发公司填写的《付款申请书》上签字确认32200元在8月10日前付清。
2019年8月21日,晟发公司委托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向小锤公司发律师函主张退款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小锤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收到该函件。
另外,被告**、董文杰系小锤公司的两名股东。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晟发公司未能提供案涉两份《国有高级工程师申报协议》、一份《国有中级工程师申报协议》的合同原件,但是上述合同复印件的内容与案涉三份转账记录金额、时间、转账备注信息的内容相一致,且有小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可以印证,故本院对案涉两份《国有高级工程师申报协议》、一份《国有中级工程师申报协议》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案涉三份协议约定的服务费用的收取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缔约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晟发公司在诉状中陈述中级工程师手续费收费标准为24000元/人应当是错误的,在此,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纠正为8000元/人。
不论是晟发公司的原因还是小锤公司的原因,小锤公司为晟发公司申报成功的只有2名中级工程师,对另外三名工程师职称申报未成功只能按照每人600元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故小锤公司在收取晟发公司的50000元费用中扣除其应得的17800元外,另外32200元应当退还晟发公司。2019年7月12日,小锤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晟发公司填写的《付款申请书》上签字确认32200元在8月10日前付清,此行为既是双方的一种对账行为,也是小锤公司的退款承诺。由于小锤公司在2019年8月10日前未能履行退款承诺,在2019年8月28日收到了晟发公司的催款函也未退款,确实给晟发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故本院综合本案案情,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酌定自2019年8月11日起由小锤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晟发公司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
关于**、董文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因为小锤公司是本案合同的缔约方,其是本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应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董文杰作为小锤公司的股东,只有当小锤公司解散,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股东在其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晟发公司既未提供**、董文杰对案涉公司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小锤公司现已解散,财产不足以清偿案涉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董文杰对被告小锤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小锤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晟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33200元,并自2019年8月11起以未付款余额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晟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6元,由被告安徽小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成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启帆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