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与祁门路交口金汇商务中心办公F座办1226室。
被执行人: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延安路19号。
申请执行人***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合仲字第022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实际情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合仲字第0228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翟 纯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冯登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