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初4591号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路15号1幢1单元2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师。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中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蓓
审判员何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唐可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