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01民初1953号
原告:成都中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路15号1幢1单元208号。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中资天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苗侗风情园B21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现住贵州省凯里市,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中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资天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成都中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还需补充证据等原因为由,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中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48元,由原告成都中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婧霖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