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24执9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22628820。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78752305Y。住所地:进贤县特色产业基地内。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9)赣0124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7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
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成都中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56217元以及违约金(按照判决书中确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计算)、因诉讼产生的费用27639.03元、逾期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1380元,并缴纳本案相应的执行费。本院已经通过办案系统、协助查询单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并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但是均为轮候冻结、查封,依法无法处置。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程序的条件。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云志
审判员***
审判员吴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