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大港线缆有限公司与成都中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6民初5039号
原告:成都大港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牛坝路4号7栋1-3楼5号。
法定代表人:侯贵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中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路15号1幢1单元2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大港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中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大港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大港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罗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