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643号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法定代表人:梁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15号1幢1单元2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四川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中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蓓
人民陪审员 何世萍
人民陪审员 蒲晓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唐 可
书 记 员 何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