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8187号
原告:广州尚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01自编D35。
法定代表人:李孙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豪,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浩,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裙楼********
法定代表人:谢旭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男,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尚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广公司)与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尚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尚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向尚广公司支付款项128000元;2.判令**公司向尚广公司支付自2020年5月2日起至款项全部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返还利息损失(以128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7月2日,暂计810元);3.判令**公司向尚广公司支付为维权支出律师费12000元;4.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署《服务协议书》(协议编号:UTC-HJY-X-GZ1903-291,简称“原合同”),约定尚广公司向**公司购买“汇桔云X三级”(12.8万元/年)服务产品,服务期限一年。同日双方就原合同还签订了《协议》(协议编号:UTC-HJY-X-GZ1903-291-TKBC),根据《协议》约定,尚广公司在签署原合同时成为**公司知商大使,**公司应当按以下规则计算奖励结算:1、尚广公司以自己名义与**公司签订汇桔云X业务的,知商大使奖励结算比例为合同实收款的100%,结算周期自原合同生效之日起算每届满一年,尚广公司可向**公司申请结算上一年奖励金,**公司应当在收到尚广公司申请后进行结算;2、**公司以银行转账形式分三期向尚广公司结算上一年度奖励金,每期间隔一个月。原合同及协议签署后,尚广公司已按约向**公司支付款项128000元,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公司应当在2020年3月1日向尚广公司支付奖励金人民币128000元(按照尚广公司实际支付款项计算),然而服务期限届满后,**公司找种种理由进行推诿,尚广公司多次催促均未果,在委托律师发出《关于限期结算支付奖励金的律师函》后,**公司仍然拒绝支付款项。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执行,本案中**公司应当在协议期满后结算奖励金给尚广公司,现**公司拒不支付款项行为已严重违反协议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为维护尚广公司合法权益,现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之规定,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公司辩称,对案件的本金没有异议。利息应当从起诉之日按照LPR的标准计算,律师费不是必要费用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公司对尚广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日,尚广公司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书》(合同编号UTC-HJY-X-GZ1903-291),约定由尚广公司向**公司支付128000元的服务费,**公司则为尚广公司提供汇桔云X三级服务,包括代理企业年度各类国内商标注册、代理企业品牌/标准体系类项目申报、代理科技项目申报等;附件编号为UTC-HJY-X-GZ1903-291-TKBC的《协议》约定,尚广公司签署前述合同(原合同)成为**公司知商大使,并按以下规则计算奖励结算比例,其中以自己名义与**公司签订汇桔云X业务的,知商大使奖励结算比例为合同实收款的100%,自原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届满一年,尚广公司可向**公司申请结算上一年奖励金;**公司以银行转账形式分三期向尚广公司结算上一年度奖励金,每期间隔一个月。
上述合同签订后,尚广公司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服务产品费用人民币128000元整。但一年合同期满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奖励金,尚广公司遂提出本案诉讼。
另查明,尚广公司为提起本案诉讼与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产生律师费12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尚广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公司承认尚广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是对自认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与本院查明的情况一致,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对尚广公司要求**公司支付128000元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损失。双方合同约定,知商大使奖励结算比例为合同实收款的100%,自原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届满一年;每年度奖励金**公司以银行转账形式分三期发放,每期间隔一个月。案涉合同于2019年3月1日签订,奖励金应于2020年5月1日前发放完毕。故尚广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债务人违约引起本案诉讼,尚广公司为此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费系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为其维权所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尚广公司的损失部分,且费用已实际产生且金额合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尚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2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28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尚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8元,由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馨尹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