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举水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举水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终3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举水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1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举水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4民初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薇
审判员*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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