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6402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82民初64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32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39325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保全上述财产期限届满后,要求继续保全的,应在相应的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人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茅小红
法官助理 朱建华 书 记 员 张荔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