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82民初6402号之一
原告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苏0982民初640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39325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后原告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393255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茅小红
法官助理 朱建华 书 记 员 张荔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