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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22民初658号
原告建湖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沭阳县交通运输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湖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悦
书记员 姜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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