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03民初2952号之一
原告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6元,减半收取2518元,由原告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裴森辉
人民陪审员 徐达雪
人民陪审员 唐书珊
法官 助理 朱 蕾
书 记 员 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