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8180号 申请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32,760.0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32,760.0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晔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