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8180号
申请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32,760.0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32,760.0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晔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