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900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074684943P,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上岗镇岗西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2021年2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11503元,减半收取计5751.5元,诉讼保全费4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