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900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074684943P,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上岗镇岗西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2021年2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11503元,减半收取计5751.5元,诉讼保全费4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