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90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074684943P,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上岗镇岗西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7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苏0982民初9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7万元的财产,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2021年2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苏0982民初9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全部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帝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7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