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兰陵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鲁1324民初4954号

原告:兰陵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郭永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策,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荣文,兰陵天地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兰陵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兰陵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所欠管理费1000000元,垫付设备租赁费65000元。事实与理由:2006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承包施工原告承揽的东营垦利电厂项目工程,被告向原告交纳管理费1000000元,原告提供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技术人员配合被告施工,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一律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进驻施工,但一直未交纳管理费。2017年1月,因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欠东营中建三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设备租赁费73896元,违约金56104元,经与债权人协商,原告代被告偿还欠款65000元。上述债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偿还原告兰陵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垫付款及其他费用共计66785元,于2020年9月16日前付清(被告可直接将上述款项汇至原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兰陵县支行的账户1008××××0001)。

二、原告兰陵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85元,减半收取7193元,由原告兰陵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3193元,被告***负担4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传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