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1219号
原告:山东中建三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与潍坊路交叉口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兰陵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县城埝桥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中建三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陵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中建三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中建三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