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淄博建鑫泵车租赁有限公司、兰陵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原苍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21执140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淄博建鑫泵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铁西路1169号。组织机构代码:5926087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陵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原苍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城埝桥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8684840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建鑫泵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陵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03民终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兰陵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淄博建鑫泵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03民终7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