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淄博建鑫泵车租赁有限公司、兰陵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原苍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21执140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淄博建鑫泵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组织机构代码:592608705。
法定代表人:赵学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原苍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8684840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建鑫泵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03民终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淄博建鑫泵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03民终7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宗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