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民辖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建鑫泵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铁西路1169号。
法定代表人:*学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会,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陵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埝桥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淄博建鑫泵车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陵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莒南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7民初55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淄博建鑫泵车租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侵权责任纠纷,应按追偿权纠纷确定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莒南县涝坡镇,原审法院据此确定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