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天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六纬路与大直沽**路交口西侧万海大厦110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41382106Y
法定代表人:王金。
被申请人:**,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申请人:张莹莹,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李广,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莹莹、李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268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天津市天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营业部存款账号12×××72_1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朱 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