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169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李广,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天津市天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与大直沽八号路交口西侧万海大厦110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41382106Y。
法定代表人:王金。
**诉李广、***、天津市天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津0103民初12682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李广(与***共有)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