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18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张莹莹,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天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与大直沽八号路交口西侧万海大厦110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41382106Y。
法定代表人:王金。
**与**、张莹莹、天津市天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26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在兴业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账户存款账号44×××09的冻结。
二、解除**在天津农商银行西青中北支行账户存款账号62×××58_000156的冻结。
三、解除**在招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账户存款账号62×××05_20002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博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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