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中智云数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1110号
申请人:天津中智云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与大直沽八号交口万海大厦110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MA072W0T9A
法定代表人:谌腾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田禄,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轩,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天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与大直沽八号交口万海大厦110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41382106Y
法定代表人:王金。
申请人天津中智云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天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天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93287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