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1050号
申请人:**,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田禄,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天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天津市天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金融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天津市天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95274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