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湾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科码软件有限公司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1917号
原告:武汉科码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四路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广东广信君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晓丽,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国,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湾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iv>
法定代表人:蔡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琍琍,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科码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码公司)诉被告**、**、武汉湾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湾流公司),第三人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瑞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7日举行庭前会议,201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科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湾流公司立即向科码公司赔偿损失4162315元和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4162315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至2019年3月15日,利息损失为1248694.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湾流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系科码公司股东、且**自科码公司2007年成立至2013年7月22日一直是科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科码公司与南瑞公司自2010年起开展合作,至2012年10月止双方间累计签订了多份合同。在所有的合同中,双方都约定在合同生效后南瑞公司在收到科码公司提供的全额合法发票后,南瑞公司分期向科码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后,科码公司按合同要求履行了义务并向南瑞公司提供了全额发票。经科码公司财务核对,截止到2012年10月双方间的合同总金额为17047293元,科码公司也提供了全部发票。南瑞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南瑞公司最后一次向科码公司付款)累计只向科码公司支付了款项12884978元,尚有4162315元未付。
2017年4月、5月,科码公司工作人员以电话、短信、邮件等多种形式向南瑞公司要求对账、付款,南瑞公司员工(吉容佩,727×××@qq.com)在2017年5月3日通过邮件向科码公司提供盖有科码公司和湾流公司公章的《公函》(日期为2013年5月15日)复印件一份和科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合同终止协议书》(日期为2013年6月25日)复印件三份。按此公函确定:科码公司与南瑞公司间至2012年11月1日前的合同全部由被告武汉湾流新技术有限公司承接;在此三份协议中都以“科码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无不满足验收要求”为理由解除总价为5240455元的六份合同(但南瑞公司从未就此六份合同的履行向科码公司提出异议;且扣减南瑞公司在2015年付款1078140元后未付部分正好为4162315元)。
得知此情况后,科码公司即于2017年5月10日向南瑞公司寄送了书面的《工作联系函》,要求确认公函和协议书的真实性,南瑞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科码公司回复了鄂珞珈函字(2017)第26号律师函,在此函中确认“武汉南瑞经认真核对落实,确定公函和协议书等相关文件为武汉南瑞与贵公司依法签署”、“至于贵公司提出的关于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配合调查的要求,因武汉南瑞没有相关法律义务和责任,故无法予以配合,望贵公司体谅”。2019年1月18日,经科码公司再次向南瑞公司去函,南瑞公司再次确认了上述《公函》和《合同终止协议书》的真实性。经查询工商登记信息,湾流公司于2012年10月23日登记成立,**为湾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监事。至此,科码公司方知公司原股东**(原法定代表人)、**利用关联关系将科码公司已履行全部交货义务只待南瑞公司付款的合同全部转让给湾流公司,严重损害了科码公司的利益。
**辩称:第一,科码公司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科码公司虽然与南瑞公司签订了数份合同,但是上述合同未实际履行完毕,开发票是付款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科码公司与南瑞公司之间尚未形成合法债权。第二,**有权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终止合同符合科码公司利益,不存在侵害科码公司利益的情形。科码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规定,执行董事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三,科码公司与南瑞公司签订的数份合同,因提供的技术服务无法满足南瑞公司验收要求而被终止,**作为原科码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有权依据章程赋予的权利,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建立、变更、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的行为,没有给科码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相反,减轻甚至免除了科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第四,湾流公司成立时,与**无关,**从科码离职后才加入湾流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第五,公函并不产生权利义务转移的法律后果,公函只是单方要约,南瑞公司没有做出承诺,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的后果。湾流公司取得与南瑞公司的合作机会,是湾流公司的实力获得了南瑞公司认可的结果。第六,按照科码公司的逻辑,其与南瑞之间已经形成了520余万元债权,2013年6月,科码公司与南瑞终止合同,**将该520余万元债权转移至湾流公司。科码公司主张其利益已经于2013年6月全部转移给湾流公司了,但南瑞公司在2015年又向科码公司付款107万余元,可见,科码公司的主张与事实不符。科码公司诉状中主张南瑞公司付款有两个金额,一个是12884978元,一个是1078140元,但并未明确以哪个金额为准。综上,请求驳回科码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不是适格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对**的全部诉讼请求。
湾流公司辩称:1、湾流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湾流公司并非科码公司的股东也不是高管人员,不可能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2、科码公司与南瑞公司不存在到期债权,湾流公司没有从科码公司处受让对南瑞公司的到期债权。3、湾流公司不存在与**、**恶意串通损害科码公司利益的情形,湾流公司发出的公函实际上是减免了科码公司的损失,请驳回对湾流公司的全部诉请。
南瑞公司辩称:南瑞公司已经收到了案涉合同(另行与湾流公司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软件和硬件,也已经向湾流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本案与南瑞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科码公司2007年11月12日成立,成立时的股东为**(32%)、张迪(34%)、**(34%)。2010年3月16日,王明兴成为科码公司股东,持股6%,此后一直持股。
科码公司和南瑞公司在2010年左右即开始有买卖合同关系,科码公司向南瑞公司提供有关电力仿真训练方面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2012年3月26日,科码公司和南瑞公司签订硬件类买卖合同(编号:20120260),约定南瑞公司向科码公司购买台式仿真训练器、头盔式训练器等硬件设备,并对价款、付款方式、交货日期等进行了约定。2012年6月,科码公司和南瑞公司就贵州带电项目签订软件类采购订单(编号:20120556),约定科码公司向南瑞公司提供相关软件服务系统,并对价款、付款方式、交货日期等进行了约定。2012年6月,科码公司和南瑞公司就山西带电项目签订软件类采购订单(编号:20120557),约定科码公司向南瑞公司提供相关软件服务系统,并对价款、付款方式、交货日期等进行了约定。2012年8月24日,科码公司和南瑞公司签订硬件类买卖合同(编号:20120705),约定南瑞公司向科码公司购买台式仿真训练器、头盔式仿真训练器等硬件设备,并对价款、付款方式、交货日期等进行了约定。2012年10月17日,科码公司和南瑞公司就山西变电项目签订软件类采购订单(编号:20120854),约定科码公司向南瑞公司提供相关软件服务系统,并对价款、付款方式、交货日期等进行了约定。2012年10月17日,科码公司和南瑞公司就新疆带电项目签订软件类采购订单(编号:20120854),约定科码公司向南瑞公司提供相关软件服务系统,并对价款、付款方式、交货日期等进行了约定。
2012年10月23日,湾流公司成立,成立时的股东为胡春意、李帮勤、王明丽。
2013年4月17日,王明兴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持有的科码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王明兴,双方付款方式、资产交接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债权债务清单是协议附件,确认债权8545916元、债务751143元。此协议签订后,王明兴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于2013年7月22日将名下股权变更登记至王明兴名下。
2013年5月15日,科码公司和湾流公司共同向南瑞公司发送一份《公函》,告知南瑞公司科码公司自2012年11月1日起即停止仿真系统的软件系统开发、硬件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自2012年11月1日起科码公司原有合同义务的履行义务由湾流公司全部承接。为更好的完成对接工作,科码公司请求南瑞公司协助将原未完成相关合同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至湾流公司承接,科码公司对湾流公司按原合同继续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湾流公司愿意承接并继续履行科码公司2012年11月1日前与南瑞公司执行的相关合同及售后服务。
2013年6月,科码公司与南瑞公司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书》和《合同终止及退货协议书》,将相关合同进行了终止履行。
2013年8月8日,**、**开始成为湾流公司股东和法人,持股34%,**持股33.6%。
2015年4月29日,南瑞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科码公司款项539240元。
2015年5月30日左右,南瑞公司向科码公司发送一份《询证函》,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询证,函件中询证事项为“截至2015年5月30日,本公司(南瑞公司)账面预付贵公司(科码公司)余额3541140元”。科码公司收到后在数据无误处盖章,并手写“数据正确,但填错了位置,应填在本公司应付贵公司余额”,并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南瑞公司。
2015年9月1日,南瑞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科码公司款项538900元。
2017年5月10日,科码公司向南瑞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要求对相关函件和合同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南瑞公司委托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19日向科码公司回复一份律师函,对相关公函和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
2019年1月18日,科码公司向南瑞公司发送一份《催款函》,要求南瑞公司支付其合同款4039753元并保留支付利息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工商登记信息、买卖合同、采购订单、股权转让协议、公函、合同终止协议书、合同终止及退货协议书、电子邮件、询证函、律师函、催款函和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科码公司和南瑞公司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有多份合同,且很多合同已经进行了履行,南瑞公司支付款项系滚动付款。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科码公司和湾流公司共同向南瑞公司发函,要求湾流公司承接科码公司的未履行部分。但在承接前,科码公司具体履行了多少合同义务,南瑞公司支付了多少款项,其债权债务情况需要通过买卖合同纠纷之诉依法审查确认。科码公司在上述债权债务情况未确认之前,即主张湾流公司、**、**侵害了其债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科码公司应当先行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确认相关债权债务后,另行主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科码软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67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83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志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