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恒宇建设有限公司

舟山市恒宇建设有限公司、舟山市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执1873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恒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前岸村**,组织机构代码:719524024。

法定代表人夏恺远。

委托代理人徐盛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舟山市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千岛路**组织机构代码:698273755。

法定代表人王帮力。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恒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363463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舟山市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已支付250000元,2021年1月31日前再支付400000元,从2021年2月份起每月支付250000元,直至本息按判决清偿完毕或利息待本金清偿完毕后再计算,付款日期为每月月底。如被执行人另涉案协调成功且被查封的账户回归正常状态,存款全部用以归还本案执行款,且在账户解封后一个月内全部清偿完毕。另外,支付最后一笔执行款前申请执行人要开具全部相关的未出具的票据后再受领执行款,本案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浙0902执1873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以及与执行和解相关的义务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春益

审判员  周志明

审判员  李旖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桃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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