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865号
原告:舟山市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千岛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王帮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忠,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余,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恒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前岸新村51号。
法定代表人:夏恺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盛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恒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等司法救助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