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2452号
原告:江苏正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1346384P,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华汇路。
法定代表人:吕亚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震,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舟山市恒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19524024G,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前岸新村51号。
法定代表人:夏恺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正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公司)与被告舟山市恒宇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正阳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正阳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正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正阳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叶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钱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