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恒宇建设有限公司

舟山市鑫欧美贸易有限公司、舟山市恒宇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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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921民初1311号
原告:舟山市鑫欧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海景城市花苑3幢一单元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699515808W。
法定代表人:戎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盛、梁忠平,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恒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前岸新村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19524024G。
法定代表人:夏恺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盛军、邵舟波,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舟山市鑫欧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欧美公司)与被告舟山市恒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7日、2022年1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欧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戎吉、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盛、梁忠平,被告恒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盛军、邵舟波,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经当事人申请,本案庭外和解6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恒宇公司支付幕墙石材货款71608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7日,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发包人与被告恒宇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业务用房工程(其中包括石材幕墙项目)由被告恒宇公司承包施工完成。2013年1月10日,被告恒宇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阮国富作为乙方签订《内部责任制施工协议》,约定该工程由被告***负责组阁项目部完成实际施工行为,被告恒宇公司收取工程款总额9%的管理费。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工程施工挂靠关系。2015年4月25日,被告阮国富以该工程承包人恒宇公司项目部名义与原告公司签订一份《幕墙石材供购合同》,主要约定:工程所需幕墙用石材由原告供应;幕墙石材工程量按实际施工面积(数量)计算;幕墙石材价格为:蒙古金麻光面每平米250元、湖北卡基诺金光面每平米215元、芬兰卡钻光面每平米435元、圆弧异形板面每平米600元、花岗岩石材背栓开孔每只2.4元,前述价格包含原材料、加工、制作、防护、运输、包装、装卸、排版、倒角切边、切割、检测等所有费用;幕墙石材余款支付方式为工程结算审核完成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同时双方还约定,为保障原材料供应商的利益,就工程原材料货款由被告恒宇公司直接支付并在最终结算的工程款内扣除。该工程于2019年1月17日经浙江天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完成结算,并于2019年4月17日由建设单位签署工程结算审核定单。根据工程造价报告书载明的各类幕墙石材的实际面积以及背栓开孔的实际数量,结合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单价,经计算共计幕墙石材货款3328346元,扣除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恒宇公司已经支付的货款2612281元,尚欠原告货款716083元。根据《幕墙石材供购合同》约定货款应当在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即2019年4月17日)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综上,原告认为被告阮国富代表被告恒宇公司通过与原告签订《幕墙石材供购合同》要求原告方供应的幕墙石材均已实际用于该工程且为工程所必需,两被告之间通过签订《内部责任制施工协议》形成事实上工程施工挂靠关系,被告恒宇公司收取工程管理费为工程实际利益获得方,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恒宇公司对案涉工程的施工管理、资金往来都进行有效控制。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特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4条以及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纠纷的疑难问题解答》第7条等相关规定提起诉讼。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幕墙石材供购合同,货款清单、恒宇公司支付货款清单及银行汇付凭证,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浙092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运费支付清单和银行汇付凭证;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方工地管理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工资领发单和银行对账单。
被告恒宇公司辩称,恒宇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原告无权向恒宇公司主张权利。恒宇公司因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业务用房工程幕墙石材需要向案外人随州市康纳石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恒荣石材有限公司、阿拉善盟金世纪盛宇石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已付清了全部石材款。除前述三家石材供货商外,无其他石材供货商。原告主张的石材面积应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恒宇公司对已付款项2612281元无异议,其中支付给鑫欧美公司的20万元系石材打孔款;对恒宇公司与***之间的挂靠关系无异议,恒宇公司未支付过石材运费。恒宇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恒宇公司与随州市康纳石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恒荣石材有限公司、阿拉善盟金世纪盛宇石材有限公司签订的石材采购合同。
被告***辩称,石材面积应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经鑫欧美公司申请,证人戎世凯出庭作证称,其原系鑫欧美公司员工,案涉石材的加工系由其组织人员完成。
经举证、质证,恒宇公司对鑫欧美公司提供的幕墙石材供购合同、货款清单、恒宇公司支付货款清单及银行汇付凭证、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浙092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鑫欧美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鑫欧美公司对恒宇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全案事实综合分析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7日,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包人)与恒宇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恒宇公司总承包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业务用房工程。2013年1月10日,恒宇公司与***签订《内部责任制施工协议》,约定将前述工程交由***实际施工,恒宇公司与***之间形成挂靠关系。
2015年4月25日,***以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业务用房工程项目部(甲方)名义与鑫欧美公司(乙方)签订《幕墙石材供购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负责供应本工程幕墙用石材。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岱山县农村信用联社综合业务用房,2.工程地点:岱山县竹屿新区。二、幕墙石材品牌、规格等。大楼墙体四周外立面石材幕墙的石质确定为:上部为蒙古金麻光面,中部为湖北卡基诺金光面(中黄颜色),下部为芬兰卡钻光面。具体按幕墙设计图纸要求。石材颜色样品:由乙方提供双方确认后封样。石材厚度均为3cm(误差必须控制在按国家规定内)。三、幕墙石材工程量计算。原则上按幕墙设计图纸施工(具体石材规格按施工排板尺寸),工程量按实际施工面积(数量)计算。四、幕墙石材价格。1.蒙古金麻光面:250元/㎡,2.湖北卡基诺金光面:215元/㎡,3.芬兰卡钻光面:435元/㎡,4.(湖北卡基诺金光面)圆弧异形板面:600元/m³(包含石材加工费),5、花岗岩石材背栓开孔:2.4元/只(按实计算)。以上各类价格包含:原材料、加工、制作、出料损耗、六面防护、包装、运输、装卸、损耗、到施工现场的保管费、石材排版、择色挑拣、倒角切边、多边形异形板的切割、石材相关的检测费用以及乙方利润和税金。五、幕墙石材初验:幕墙石材到达工地后,先由监理机构对石材品种、规格、色泽以及产品的质量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方可上墙。如乙方供应的幕墙石材未通过初验,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六、暂定合同价款:根据设计图纸测算,石材幕墙面积约为:上部蒙古金麻光面约1600㎡×250元/㎡=40万元;中部湖北卡基诺金光面8600㎡×215元/㎡=184.9万元;下部芬兰卡钻光面560㎡×435元/㎡=24.36万元;圆弧异形板面(湖北卡基诺金光面)80㎡×600元/㎡=4.8万元;合同价款暂定254.06万元。以上面积(数量)均为暂估,结算时按照实际完成面积(数量)为准。七、材料款支付。1.合同预付款:本合同签定后30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30万元作为工程预付款。2.根据当月幕墙石材上墙安装完成工程量,按月支付已完成部分的80%进度款(扣取完成工程量部分的预付款)。3.幕墙石材余款支付方式:全部幕墙石材安装完毕,该分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0%;一年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5%;幕墙石材余款待工程结算审核完成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八、石材幕墙分部验收。幕墙石材分部验收人员由业主单位代表、代建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建筑设计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幕墙设计单位代表、业主单位认为需要参加的相关单位代表组成。幕墙石材四周立面保证色泽基本一致,经验收人员对幕墙石材观感评定后,如需要返工整改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重新安装,工程款支付时间相应延后。九、其他。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供应本工程幕墙石材事项由乙方全权负责,由乙方委托第三方出面,与恒宇公司签订石材供应合同,为乙方真实意图,乙方愿承担一切风险和后果。
2015年5月10日、6月25日、9月1日,恒宇公司(甲方)分别与随州市康纳石业有限公司(乙方)、福建省南安市恒荣石材有限公司(乙方)、阿拉善盟金世纪盛宇石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石材采购合同,三份合同分别对卡基诺金、芬兰卡钻、蒙古金麻的规格、单价、数量、质量要求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卡基诺金、蒙古金麻运费约定由恒宇公司承担。该三份合同加盖了恒宇公司公章,***以恒宇公司代表人名义在合同上签字。
2019年1月17日,浙江天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其中工程审核简明表幕墙部分载明,上部蒙古金麻3cm厚600*900花岗岩:单位100㎡,数量17;中部湖北卡基诺金3cm厚600*900花岗岩:单位100㎡,数量103.66;下部芬兰卡钻3cm厚600*900花岗岩:单位100㎡,数量7.04;圆弧3cm厚600*900花岗岩:单位100㎡,数量0.87;背栓开孔:单位个,数量131764。
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恒宇公司累计向随州市康纳石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恒荣石材有限公司、阿拉善盟金世纪盛宇石材有限公司、鑫欧美公司支付款项2612281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随州市康纳石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恒荣石材有限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该二家公司向工地供石材原料的事宜实际上是由鑫欧美公司(戎存金)联系和购买的,并根据鑫欧美公司的指定将石材原料直接运送至岱山工程工地。之后为了保障公司能及时收取货款以及工程施工承包方办理支付货款手续的形式需要、减少付款开票的中间环节等需要,故在工程施工承包方以及鑫欧美公司的要求下,以二家公司的名义出面和恒宇公司签订形式上的石材采购合同,实际上不作全面履行。二家公司只提供石材的原料毛料到工地,所收到的也是石材原料货款。其他的诸如运费支付、背栓开孔、倒角切割加工、防护等事项都是由鑫欧美公司自行完成,由鑫欧美公司和工程施工承包方根据他们自己签订的合同履行结算。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鑫欧美公司能否依据《幕墙石材供购合同》向恒宇公司主张货款。该合同系由***以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业务用房工程项目部名义与鑫欧美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签订的,该合同中明确了供应幕墙石材事项由鑫欧美公司委托第三方与恒宇公司签订石材供应合同。2015年5月10日、6月25日、9月1日,恒宇公司分别与随州市康纳石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恒荣石材有限公司、阿拉善盟金世纪盛宇石材有限公司签订石材采购合同,***以代表人名义在各份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的石材名称、规格与《幕墙石材供购合同》基本一致。恒宇公司对其与***在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业务用房工程中的挂靠关系无异议,而挂靠的显著特征是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同时,恒宇公司并未支付诸如石材运费等费用。因此,《幕墙石材供购合同》对恒宇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恒宇公司应按该合同约定向鑫欧美公司支付石材货款。关于石材面积和开孔数量,《幕墙石材供购合同》约定,按实际施工面积(数量)计算。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蒙古金麻1700㎡,湖北卡基诺金10366㎡,芬兰卡钻704㎡,圆弧87㎡,背栓开孔131764个。恒宇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施工面积与《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确认的数量不一致,故应按《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确认的数量计付价款。本院确认石材和开孔价款共计3328363.6元(1700㎡*250元/㎡+10366㎡*215元/㎡+704㎡*435元/㎡+87㎡*600元/㎡+131764个*2.4元/个)。扣除恒宇公司已支付的2612281元,尚欠71608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舟山市恒宇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舟山市鑫欧美贸易有限公司石材款71608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90元,减半收取计5480元,由被告舟山市恒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余秀宝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邱莺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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