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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2民初4456号
原告:舟山市中超纳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星马淡水坑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909826774。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敬,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舟山市兴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66号普陀商会大厦1501-194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MA2A29UEO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舟山市木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双桥街道桥头施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87704860D。
法定代表人:董国平,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晨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花鸟乡连心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2MA2A31BB9U。
法定代表人:洪浩,系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欣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大沙社区方家8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693896662W。
法定代表人:苗陶,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舟山市恒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前岸新村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19524024G。
法定代表人:夏恺远,系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舟山市中超纳米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兴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木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晨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欣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舟山市恒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舟山市中超纳米涂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中超纳米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37元,减半收取计4368.5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陈健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