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域安泰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

盱眙华石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域安泰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盱眙华石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域安泰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6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盱商初字第0328号
原告盱眙华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管滩镇圣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域安泰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果园安置小区A区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华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域安泰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华石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中域安泰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无法查找为由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华石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盱眙华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盱眙华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