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易特优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易特优电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西民初字第38号
原告**,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本市。
被告青岛易特优电子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桑园村。
法定代表人李廷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杰,男,1972年8月14出生,汉族,青岛市人,系该公司职工,住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易特优电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易特优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赵维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郭 松
审判员 赵显秀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