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3民初1823号
原告:江苏天电太阳能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园(北四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志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该公司法务。
被告:青岛易特优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桑园村。
法定代表人:李延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天电太阳能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易特优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天电太阳能电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江苏天电太阳能电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电太阳能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江苏天电太阳能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贵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 僖
书 记 员 俞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