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522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涟水县月塔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2522号
原告: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解放新村182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李振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旭,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月塔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唐集镇唐集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顾松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月塔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自行处置其诉权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1.5元,由原告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作武
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汤剑利
书记员侯俊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