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1988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家宝,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82080892G,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解放新村182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李振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荣,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宇恒,男,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与被告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计4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天保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