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57某某与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75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3月30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800782080892G,住所地淮安市解放新村182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李振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荣,女,汉族,1987年12月10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绍九,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刘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娟
书 记 员 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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