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历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历象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110民初37228号
原告:***,男,199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河南省历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2号院3号楼804号。
法定代表人:赵云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历象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677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利息214元,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0月13日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协议签订地点、劳务协议执行地点、实际工作地点均为黑龙江省气象台(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71号),约定为黑龙江省2019年山洪地质灾害气象资料数字化项目提供劳务,协议期限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劳务费于20个工作日结清。协议期满后,被告未按时向原告足额支付劳务费用。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举示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1张、被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主体身份适格。
证据二、《劳务协议》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证据三、河南省历象科技有限公司组长李锦豪与原告本人2021年11月1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2张、河南省历象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赵宏升与原告本人2021年4月6日至11月2日期间的短信聊天截图打印件9张、工资表打印件1张。证明:原告实际工作量,8月份为2498件、9月份为3178件、10月份为2733件、11月份为3341件。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的事实,9月份拖欠1767元、11月份拖欠5012元,共计6779元。
证据四、银行流水打印件5张、明细查询打印件1张。证明:被告尚未结清原告劳务报酬,被告原法定代表人赵洋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于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1月12日、2020年12月23日、2021年1月26日、2021年2月9日向原告分别支付2000元、1747元、2000元、1000元、4100元。前两笔转账为8月份劳务报酬,第三、第四笔转账为9月份部分劳务报酬,第五笔为10月份劳务报酬。
证据五、光盘1张(2021年11月12日原告与黑龙江省气象台山洪地质灾害气象资料数字化项目负责人通话录音)。证明:原告所承担的工作已经完成及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的事实。
证据六、河南省历象科技有限公司同事汤占雨出具的书面证人证言1张。证明:原告实际工作量及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的事实。
被告未到庭未质证,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情况和经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公司承接黑龙江省气象台的业务,并雇佣原告为其承接的黑龙江省2019年山洪地质灾害气象资料数字化项目提供劳务。2020年10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务协议》,约定甲方系被告公司、乙方系原告***;协议自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终止;劳务内容:黑龙江省2019年山洪地质灾害气象资料数字化项目;劳务方式: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协议第三条第1款甲方以乙方完成的合格工作量为标准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第2款员工工资发放标准:上岗工资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第3款工资计价标准:提取总量4000张以下(含4000张),1.5元/张,超出4000张的部分1.6元/张。此费用包括提取和自检两部分;第4款工资发放办法:为保证项目质量,所有员工完成的工作量,公司押一个月工资,工资通过省局质检发50%,通过国家局质检发放剩余50%。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公司原法人赵洋洋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原告的工作量交付被告公司哈尔滨区域负责人李景豪确认,李景豪曾通过微信沟通与原告确认原告的工作量为8月份2498件、9月份3178件、10月份2733件、11月份3341件。被告拖欠原告9月份工资1767元、11月份工资5012元。被告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前法定代表人为赵洋洋,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赵云豪。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系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劳务报酬按件计费,被告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2020年9月及11月劳动报酬共计6779元,有其提供的被告公司哈尔滨区域负责人李景豪微信确认记录、证人证言及黑龙江省气象台山洪地质灾害气象资料数字化项目负责人通话录音为证,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的事实。被告未按照约定给付原告劳务报酬,且长期拖欠劳务报酬,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报酬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历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劳务报酬6779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7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被告河南省历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王爱萍
人民陪审员  刘晓晖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钰琢
书 记 员  周 琳